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
2018年07月06日 08:45浏览量:610
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明确规定,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即“常态” “大多数”“少数”“极少数”,是一个完整体系,层层递进、步步深入,针对一些从量变到质变的违纪违法程度,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。
1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约谈函询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2、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。
3、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。
4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